试用期,不是你想开就能开
先泼个冷水:法律上从来就没有“试用期就可以随便开人”这一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讲得很清楚,只有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单位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注意这个而且——单位得拿出证据来。证据是啥?你入职时明确告知的录用条件,以及你确实没达到的客观事实。什么“感觉你融入不了团队”“做事不够主动”——这种主观判断,上了仲裁庭,法官看都懒得看。 那录用条件怎么才算“明确”?最好是写在合同里,或者有书面的《录用条件确认书》让你签字。口头说的?你当段子听吧。没证据,就急着开人?对不起,这就是违法解除。 违法解除的后果,是赔偿金2N。N是你在这的工作年限,满半年算一年,不满半年算半年。比如你干了四个月,N=0.5,那2N就是一个月工资。干了八个月,N=1,2N就是两个月工资。别小看这钱,蚊子腿也是肉,更别说有些高薪岗位了。
加班费:多数人被白嫖的真相
讲到加班,火就大。我没见过几个公司规规矩矩给加班费的。要么是“主动奋斗”,要么是“用爱发电”,总之,钱是没有的。
被裁员?N、N+1还是2N?

社保、年假……一堆破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