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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特别法一定优先吗?

做律师这些年,被问得最多的问题,不是什么惊天大案,而是——这个案子,到底该用哪部法律?法律适用,四个字,说穿了就是找法。但真找起来,能让你掉层皮。说实话,法律适用这活儿,一半是逻辑,一半是经验,还有一半是直觉。对,就是三个一半,别问我怎么算的,因为从来就没有精准的计算公式。

特别法 vs 一般法:一场永恒的角力

先抛个问题: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哪个是特别法?很多新人张口就来——消法是特别法,因为保护的是特殊群体。可你再想想,如果是一个买卖合同纠纷,双方都是商家,消法还特别吗?当然不。特别与一般,是相对的。你站的位置变了,参照系就变了。

问题1:什么是法律适用中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简单说,同一个位阶的法律,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但前提是——同一事项。如果两个法根本不管同一件事,那就谈不上特别不特别。我见过不少同行,上来就搬特别法优先,结果被打脸。比如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你用在合伙企业上,公司法就是一般法?错,它们根本是两套体系,不是特别与一般的关系,是并行。这时候还谈什么优先?

特别法与一般法适用范围对比示意图
特别法与一般法适用范围对比示意图

问题2:那如果特别法没规定,能回过头来用一般法吗?
能啊,怎么不能!特别法没规定的,当然适用一般法。但这里有个坑:有些特别法表面上没规定,其实是隐含地排除了。比如劳动争议处理,劳动法有特别程序,你就不能直接套民法诉讼时效。这叫特别法优先,不是特别法封闭。你得先读懂特别法到底在说什么。

上位法下位法:谁大谁小?

这个话题更乱。宪法是老大,法律次之,行政法规再次,地方性法规、规章排后面。听起来简单?现实永远是复杂过模型。

问题3: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冲突,听谁的?
原则上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但——有个大大的“但”。如果地方性法规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变通的,那它有效。比如民族自治地方的单行条例,那是合法变通。所以,别看见“上位法”三个字就认怂,先查授权。

问题4: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打架,怎么选?
哎,这个最头疼。两个都是规章,位阶相同,没有谁优谁劣。这时候就看国务院的决定。如果国务院没发话,司法实践中常常是各说各话。我吃过亏:一个工程项目,建设部的规章和地方规章对着干,最后法院选择了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但这只是裁量,没有统一规则。所以,实务中遇到规章冲突,一定要做好案例检索,看看本地法院倾向怎么判。

中国法律规范效力层级金字塔图
中国法律规范效力层级金字塔图

新旧法打架,听谁的?

法律更新了,旧案子还没结,用新的还是旧的?这问题能写一本书。法不溯及既往是原则,但例外的篮子比原则还大。

问题5:新法生效后,正在审理的案件用新法还是旧法?
看实体法还是程序法。程序法从新,实体法从旧。但实体法如果有有利溯及,也可以用新。什么叫有利溯及?对当事人有利。比如刑法,从旧兼从轻。民事呢?通常不溯及,但司法解释有规定。2021年的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整整28条,就为说清这个。建议打印出来贴桌上,随时翻。

问题6:新法颁布了,旧法废除了,过渡期怎么办?
过渡期内旧法仍然有效。但你要注意,有些新法会设一个衔接条款,比如《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旧的三资企业法废止,但给予五年过渡期。这类规定往往藏在附则里,不仔细看很容易错过。错过的结果?可能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二审直接发回。别问我怎么知道的。

法律解释:文义、体系、目的,哪个是老大?

法条不是数学公式,字面意思有时候根本说不清。这时候就需要解释。

问题7:法律解释方法有顺序吗?
理论上,文义解释优先。如果文义清楚,就别瞎整其他解释。但问题在于,什么叫“清楚”?很多时候,你觉得清楚,换个角度就模糊。比如“车辆”是否包括电动自行车?在有的法里包括,有的不包括。所以,实际上解释方法是个工具箱,你用哪个取决于目的。但法官会看:文义走不通了,再看体系;体系还解决不了,看立法目的。这顺序虽然没写进法律,但裁判文书里基本是这个套路。

问题8: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听谁的?
立法解释最高,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做的。司法解释次之,行政解释最弱。但实务中,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比立法解释常见得多——因为立法解释太稀罕了。至于行政解释,比如部门规章里的解释性条款,法院其实是可以不予适用的。只是在行政案件中,法院会尊重行政解释,但绝不盲从。

那些让人纠结的实务问题

讲完高大上的规则,来点接地气的。下面这些问题,都是我真实被客户、被实习生问到过的。

问题9:合同约定适用某国法律,但该法律违反了我国强制性规定,管用吗?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所以,约定没用,必须服从。举个例子,涉及我国外汇管制的合同,就算选了美国法,到中国法院照样适用我国外汇管理规定。这叫直接适用的法,专治各种不服。

问题10:空白刑法,空白部分怎么填?
这是刑法领域一个特色问题。比方说,非法经营罪,第四项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到底包括什么?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定了一堆,可没定的情形,地方就乱套了。空白罪状需要填补,填补的依据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是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但总有人拿部门规章说事,那是违法的。辩护时抓住这点,可能就无罪了。强推!

问题11:法律适用错误,如何救济?
上诉啊,再审啊。法律适用错误是法定上诉理由,也是再审的事由。但难就难在,什么叫“错误”?不是你理解错了就叫错误,得是明显违反规则。比如该用此法用了彼法,这叫错误。但如果对同一法条有两种合理解释,你选了一种,这不叫错误,叫裁量范围。所以,二审法官对你的法律适用异议往往只给予中等尊重——你得说得有道理,还得是唯一的道理。

问题1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地方上按谁的地摊?
这问题有意思。地方上通常偏向自己的法规。可一旦到了法院,法官得依法裁判。法律没说清谁优先,只说了冲突时由国务院裁决。但实践中,往往等不到裁决,案子就判了。我见过一个案子,法院直接选择适用了地方性法规,理由是更符合实际情况。二审居然也维持了。所以,地方保护多少还是存在的,尤其是在行政诉讼里。做案子得考虑这些法外因素,很无奈但现实。

问题13:法律不溯及既往,那司法解释能追溯适用吗?
司法解释本身规定一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但往往可以适用于施行前发生的案件,只要在一审或二审阶段。这其实是一种变相的溯及,因为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解释,理论上法律的意义原本如此。但这样一来,就可能造成当事人“被突然适用新规”。最高法也注意到这个问题,现在好些司法解释都明确“适用于施行后新受理的案件”。所以,查司法解释时,一定要看它的时间效力条款,别想当然。

问题14:民法典施行后,还能援引旧合同法吗?
根据时间效力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所以,旧合同法没有完全退场。但如果是持续到施行后的法律事实,适用民法典。比如租赁合同,租期跨了2021年1月1日,那新规矩跟上了。这些细节,不研究真不知道,知道了能救命。

问题15:什么是类推适用?法律禁止类推吗?
刑法禁止有罪类推,但允许有利被告的类推。民事领域,类推适用是常见的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比如,法无明文规定的合同,可以参照适用最相类似的典型合同规定。只是类推不是随便套,得具有类似性,且不得违反立法计划。使用类推时,大前提是要把法条背后的原理挖出来,否则容易闹笑话。

问题16:法与政策的边界在哪里?政策能当法律适用吗?
不能。但我国现实是,政策常常影响法律适用,尤其是在一些行政案件、涉国家调控的领域。民法里,政策可以通过“公序良俗”条款进入裁判说理。但记住,裁判依据只能是法律,政策最多是补强说理。如果法院直接以政策代替法律,那就可以攻击了。

问题17:交易习惯能优于法律适用吗?
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所以,习惯是补充法源,有法律时,习惯得让路。但商事领域,有些法律直接引致交易习惯,比如买卖合同中一些交付方式,那就是法律认可的习惯,可以优先。不是习惯优先,是法律优先了你那个优先的习惯。

问题18:国家政策与法律适用,怎么在判决里呈现?
这题敏感,但可以说说。如果政策与法律不冲突,法院会在说理部分提到“符合国家政策导向”,这是政治正确的加分项。可一旦冲突,法官大多选择视而不见,或通过解释让它们不冲突。我们做案子的,如果政策对你有利,可以多强调,反之就得强调严格依法。策略问题。

问题19:指导案例算法律吗?能当作法律适用吗?
指导案例有类似法律的地位,但不是法律。它叫“应当参照”,不是“依照”。所以,在裁判依据部分不能写依据某指导案例,但可以在说理部分用来支持你的观点。如果你找到了对你有利的指导案例,一定要提交,并用大字加粗标出相似处。法官可以讨厌你,但不能无视指导案例,否则可能被二审改判。这工具,好使得很。

问题20:法律适用中,国际条约与国内法谁优先?
原则有三: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不适用;民事领域,我国参加的条约可直接适用,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除保留条款外,一般适用条约;但知识产权那些特别法里有特别规定,再说。另外,有些条约需要转化立法,比如WTO协议,不能直接作为诉讼依据。这块特别复杂,如果不是专门做涉外的,建议咨询专家——我就是吃过这些苦头才这么说。

律师查阅法律适用相关书籍的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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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一口气说了这么多,但其实也只是法律适用这冰山的一角。法律适用就像拼图,每一块规则都不难,难的是把千百块规则拼成一幅能用的图。而且,这拼图天天变。所以,保持学习,保持怀疑,保持对不确定性的敬畏——这大概就是法律人的宿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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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法律适用:特别法一定优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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