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真的是“花钱买刑”吗?
呵呵。每次听到这种说法,我都想笑。真要是花钱就能搞定,那刑辩律师还混个啥?直接开个价码表得了。
认罪认罚从宽,全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8年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说白了,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从宽幅度多大?一般来说,可以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减少10%到30%,如果情况特殊,甚至能达到50%以上。听着诱人吧?但前提是——你得真“认”。
问题就出在这个“认”字上。法律要求你不仅要认事实,还得认罪名。有些当事人说,事儿是我干的,但我不认为我犯的是这个罪。对不起,这不算认罪。检察官会告诉你:要不你全认,要不咱们法庭见,量刑建议可就不客气了。很多人在这种压力下,签了具结书。可心里那个疙瘩,一直到服刑完都没解开。
具结书一签,再想上诉就麻烦了。因为认罪认罚从宽的前提是“认罚”,你签了同意量刑建议,转头又说判重了要上诉,检察院大概率会抗诉,认为你滥用上诉权,要收回从宽优惠。最近各地法院处理不一,有支持抗诉的,也有驳回的。但不管怎样,这种不确定性让上诉成了走钢丝。说实话,作为律师,我有时候都替当事人捏把汗。
再吐槽一下值班律师。立法原意是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让律师在场见证。可实践中,值班律师不是辩护人,不能阅卷,不能深入调查。很多甚至就是换班签字,十分钟了事。你指望他帮你发现证据瑕疵?别做梦了。有一次,我在看守所看到值班律师让当事人签具结书,当事人问:“律师,我这情况真能判缓刑吗?”律师答:“应该可以。”然后低头继续填表。这叫什么事儿?结果不出所料,法院没判缓。当事人出来后跟我说,他觉得被忽悠了。这算谁的错?
但话说回来,对于一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认罪认罚确实能省去不少麻烦。比如醉驾这类轻罪,早认罪早结案,早点回家,比在看守所硬熬强。所以,要不要认,很多时候是博弈——你得权衡证据强弱、案件性质、个人承受能力。别光听别人忽悠。

程序选择权:简易、速裁,还是普通程序?哪个更有利?
刑诉法给了法官三档程序:普通、简易、速裁。选哪档?可能直接决定你的结局。
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法院管辖、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条件是被告人承认罪行,对起诉书没有异议,且同意适用。审限是20天,最多延长到一个月。比普通程序快,但该有的庭审环节基本不少,辩护空间还有。
速裁程序就猛了——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审限10天,最长15天。起诉更快,有的案子七天就公诉。简直是流水线作业。但我极其讨厌速裁,原因很简单:太。快。了。快到律师往往来不及阅卷,来不及会见,来不及准备辩护意见。有一次我接到一个速裁案件,开完庭法官当庭宣判,我连质证意见都没来得及展开。出来当事人问我:“律师,我们证据里那个电子数据是怎么取的?”我只能苦笑——还没来得及看。
普通程序当然最稳,审限2+1+3个月,还能延长。有充分时间调查取证、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但代价是羁押时间长。所以选哪个,要仔细盘算。另外,程序可以转化:简易中发现漏罪或量刑可能超过三年,就得转普;速裁中发现不认罪、不构成犯罪、或辩护人作无罪辩护,也要转。所以,律师的无罪辩护有时候能直接把速裁打回普通程序——这也是一种策略。
问:二审怎么启动?——不服一审判决,10天内上诉。对裁定,5天内。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底线:只有被告人上诉,二审不得加重刑罚。但检察院抗诉的,可以加刑。所以,有些案子检察院怕放纵了,先抗诉,你上诉也没用了。
再审呢?叫审判监督程序,针对生效裁判。启动条件很苛刻:新证据证明原判错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依法应予排除;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实践中,再审改判难如登天。没有铁证如山的新证据,别轻易走这条路。
非法证据排除了,为什么还是输?
刑诉法第56条,白纸黑字,非法证据应当排除。可落实到卷宗里,困难重重。
最常见的是刑讯逼供。怎么证明?你告诉法官被打,法官问,有伤吗?有录像吗?有证人吗?你拿不出来,那就难了。同步录音录像按理应当全程录制,但现实中经常“正好”缺失关键部分——监控坏了、停电了、内存满了,各种意外。有一回我们代理一个毒品案,审讯录像显示被告从审讯室出来时,走路明显一瘸一拐。我们申请法医鉴定,法医说陈旧伤,无法证明形成时间。最后,该口供还是被采用了。说不出那是种什么感觉。
技术侦查也是个黑洞。监听、秘录,这些措施只允许用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重大毒品犯罪等严重犯罪。可实践中,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也大量使用,甚至不转化就直接作为证据。庭审上你要求查看原始审批手续,公诉人往往以“涉密”为由拒绝。法官也默契地不深究。程序正义?有时候只能靠律师死磕。
证人出庭,更是稀有。法律规定关键证人应当出庭,但证人不出庭,书面证言一样可以被采纳,只要对方没异议。辩护人一遍遍喊“异议”,法官说“已记录在案”,然后该咋判咋判。很无力。
电子数据倒是有进步。2016年司法解释,要求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复制数据要写说明,完整性校验等等。有一次我们抓住电子数据提取笔录上的瑕疵——没有计算哈希值,无法保证数据未被篡改。最终那部分微信聊天记录没被采信。这种胜利,需要技术知识和一点点运气。

逮捕、监视居住,这些强制措施到底怎么破?

人被带走,家属最关心:啥时候能出来?这得看程序。
刑事拘留,一般3天,可延长至7天,最长30天。然后必须向检察院提请逮捕,检察院7天内审查。这7天,是取保候审的最后黄金窗口。律师递交不予逮捕意见书,如果能打动检察官,人可能就放了。惊险时刻我经历过很多次,有的凌晨收到释放通知,家属当场哭出来。
逮捕的条件其实有三: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这里的社会危险性,是个框,啥都能往里装。办案机关说你有逃跑风险,你咋证明没有?财产、家庭都在本地?他们说,现在交通发达。没办法。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倒是有,意思是逮捕后,检察院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如果情况变化,应当建议释放或变更。可实践中启动的很少——除非案件出现重大转机,比如找到了不在场证明,或者鉴定意见翻盘。
监视居住,最坑。法律初衷是好的: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患严重疾病、怀孕哺乳、系唯一扶养人等情况,可以监视居住。但实践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常常成为变相长时间羁押。半年待在指定酒店,不许见家属,不许出房门。有一次我去见一个被监视居住的当事人,在门口被拦下:办案单位说“正突破呢,不让见”。法律哪条规定不让见?没有。但你就进不去。最后只能靠投诉、控告,但黄花菜都凉了。
特别程序隐藏的“坑”与“救赎”
刑诉法还设了一堆特别程序,有些你可能一辈子用不到,但一旦遇到,就是救命稻草。
比如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对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检察院可以决定附条件不起诉,设定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考验期。考验期内遵守规定,就绝对不起诉。这是给孩子一个机会。我办过一个小盗窃案,孩子才16岁,不起诉决定后,他父母差点跪下谢我们。那一刻,觉得这份工作值了。
强制医疗程序,针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决定送强制医疗。听着合理,但实践中,鉴定结论几乎一边倒,怕放“武疯子”出来。家属想接回家治疗,难于登天。这里面权力寻租空间也大。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嫌疑人逃匿或死亡,可以单独没收违法所得。对于外逃贪官特别有用。缺席审判程序也是,针对贪污贿赂犯罪、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嫌疑人逃匿境外,可以缺席审判。但启动门槛极高,需要最高检核准或最高法决定。象征意义更大些。
还有当事人和解程序:某些轻罪案件,被告人真诚悔罪,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理。这个制度很好,修复社会关系。但也有人担心花钱买谅解,变相赎罪。刑事赔偿呢?被判无罪或不起诉,被错关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赔偿金按日计算,上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但精神损失赔偿至今标准模糊,说了等于没说。
刑诉法,说到底,是权力的笼子。虽然笼子有时候不够结实,但至少我们还在努力加固它。你认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