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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前后的合同纠纷,法律适用的核心边界是什么?

最近接的咨询里,十有七八都在问法律适用的问题。

真的,上周有个做建材生意的老板,拿着三年前签的供货合同拍我桌子,说对方欠的钱拖到现在才起诉,到底用旧合同法还是新民法典?

这个问题的答案根本不是笼统的“从旧兼从轻”——那是刑法的规则,民法里的溯及力有自己的逻辑。很多人上来就套刑法的规则,纯属瞎扯!

法律适用的核心判断节点是“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而非纠纷起诉的时间。如果合同签订、履行的核心事实都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旧法;如果核心事实(比如对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持续到民法典施行之后,或者当时的旧法没有规定、民法典新增的规则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才可以适用民法典。

民法典新旧法衔接法律适用规则示意图
民法典新旧法衔接法律适用规则示意图

顺着大家的高频咨询,把最常碰到的法律适用问题挨个说清楚。

第二个问题:合同纠纷里,什么情况属于“核心法律事实持续到新法施行后”?

比如你2020年12月签的供货合同,约定2021年3月交货,对方到2021年5月都没给货款,这个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从2021年3月持续到现在,那对应的违约责任条款,就可以适用民法典的新规定,而不是旧合同法。举个例子,旧合同法里没有明确规定违约方滥用履行抗辩权的后果,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细化了守约方的减损义务规则,这种持续的违约事实下,就可以用新规则。

第三个问题:旧合同法里的“合同无效”情形,和民法典的规定不一样,法律适用要怎么选?

记住一个原则——合同效力的判断,永远看合同成立时的法律规定。哪怕现在起诉的时候,民法典已经删了原来的无效情形,只要合同是在旧法时期签的,当时符合旧法的无效条件,就还是无效。比如2019年的民间借贷纠纷,当时的司法解释规定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无效,2020年修订的规则把上限改成了一年期LPR的4倍,那涉及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部分,就还是按旧规则算,不能直接套新的利率上限。

第四个问题: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也是看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吗?

对,但有例外。比如2020年12月的交通事故,伤者2022年才做伤残鉴定,起诉在2023年,那侵权责任的构成还是用当时的道交法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旧规则,但如果是2022年5月1日之后的人身损害赔偿,就统一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不再区分户籍性质——这个是司法解释明确的溯及适用情形。

真的,去年有个农村户口的伤者,拿着2019年的事故认定书来问,说能不能按城镇标准赔,我直接给他泼冷水:不行,这个规则只适用于2022年5月1日之后发生的侵权事实,你这事故都过去三年了,想都别想。

第五个问题:什么是“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普通人打官司用得上吗?

用得上,尤其是涉外的案子。比如你和美国的客户签了货物买卖合同,对方欠你钱,你在国内起诉,那到底用中国法还是美国法?这就是冲突规范要解决的问题。我国法律适用法明确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没有选的,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指向的法律。别以为这个东西离普通人远,现在做跨境电商的老板一抓一大把,好多人合同里没写适用法律,最后扯皮扯到天昏地暗。

第六个问题: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能不能随便选法律适用的依据?

当然不能。法官选法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这个法律依据是公开生效的、没有被废止的;第二,这个法律依据和待决的法律事实有直接的对应关系。

举个最常见的错例。之前有个基层法院的法官,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居然引用了《商业银行法》里关于金融机构贷款的规定来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这就是典型的法律适用错误——商业银行法管的是持牌金融机构,管不着个人之间借钱的事,对吧?

第七个问题:如果一审法官法律适用错了,上诉的时候能直接改吗?

大概率可以。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说真的,我去年代理的一个二审案子,一审法官把保证期间的规则用成了诉讼时效,直接判担保人免责,我上诉的时候把最高院的指导案例整理好交给法官,不到两周就改判了。爽得很。

二审改判法律适用错误的裁判文书页
二审改判法律适用错误的裁判文书页

容易踩坑的法律适用误区

第八个问题:大家常说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是不是所有情况都能用?

不是。这个规则的前提是,上位法和下位法对同一个事项的规定有冲突。如果下位法是上位法的细化规定,根本不冲突,那当然可以用下位法。举个例子,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民法典细化了财产权的保护规则,这俩没冲突,你总不能说民法典是下位法就不用吧?

还有个坑:如果下位法是经过法律授权制定的,哪怕和上位法有不一致,也得先报有关机关裁决,不能直接否定下位法的效力——这就是《立法法》里的“授权立法例外”,好多人不知道这个,上来就说某个地方规定无效,纯瞎扯。

第九个问题:“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要满足什么条件?

得是同一个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的比较。比如民法典是调整所有民事关系的一般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专门调整消费关系的特别法,那审理消费者和商家的纠纷,优先用消法,对吧?但如果是两个不同机关制定的,比如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那就不能直接套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得先看效力层级。

哦对,还有个常见误区:好多人以为《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特别法,所以劳动纠纷里优先用劳动合同法,这个是对的,但如果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务关系纠纷,就不能用劳动合同法,别搞混了。

第十个问题:地方的司法指导意见,能不能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

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但可以作为说理的参考。比如上海高院出的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指导意见,北京高院出的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标准,这些东西都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法官判案的时候不能直接写“根据某某高院的指导意见第几条”,但可以在说理部分参考适用。

真的,好多当事人拿着别的省的高院指导意见来我办公室,说我们这个案子就得按这个判,我都得解释半天:那是别人省的规定,我们这边不认的,白搭。

第十一个问题:交易习惯能不能作为法律适用的补充?

可以,但有严格的条件。首先,这个交易习惯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其次,这个习惯必须是在交易当地、某一领域内长期、反复实施的,大家都公认的做法;第三,双方当事人都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个习惯。举个例子,浙江义乌的小商品交易,长期以来都是“先货后款,月结30天”,如果当地的商户之间签的合同没写付款时间,那就可以用这个交易习惯来定付款期限。

第十二个问题: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官能不能自己造法?

不能,但可以适用习惯,或者参照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来裁判,这就是“类推适用”的规则。刑法里是绝对禁止类推适用的,但民法里可以,因为民事纠纷的处理不能拒绝裁判。比如原来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隔代探望权”的问题,法官就可以参照亲属权的相关规定,来判断爷爷奶奶能不能探望离婚后的孙子女,这个就是合法的类推适用。

第十三个问题: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能不能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

在劳动纠纷里可以,但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这个规章制度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比如开了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过;第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第三,已经向劳动者公示过了。三个条件缺一个,这个规章制度就不能用来约束劳动者。

举个例子,公司自己定的“迟到一次扣1000块工资”,既没有经过民主程序,也违反了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那就算写在员工手册里,也没用,法律不认可。

第十四个问题:之前的司法解释已经被废止了,还能用来判案子吗?

看情况。如果案件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司法解释废止之前,而且适用旧的司法解释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那就可以适用。比如2020年修订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调整了利率上限,那如果是2019年签的借条,涉及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部分,就还是可以按当时的24%的司法保护上限计算,之后的部分再按新的LPR4倍规则算。

第十五个问题:指导性案例在法律适用里的作用是什么?

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法官审理类似案件的时候“应当参照”。这个是有明确规定的。比如最高院出的第15号指导性案例,是关于公司解散纠纷的,那之后各地法院审理类似的公司僵局的案子,就得参考这个案例的裁判规则,不能自己乱判。

说实话,好多当事人不知道指导性案例的作用,我上次代理的一个公司解散的案子,把对应的指导性案例打印出来交给法官,法官当庭就说,这个案子的裁判思路和指导案例一致,很快就下判了,省了好多事。

法律适用错误的常见后果

第十六个问题:如果法官法律适用错误,已经生效的判决要怎么救济?

可以申请再审。我国三大诉讼法都明确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也是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理由。举个例子,之前有个刑事案子,法官把挪用资金的罪名定成了职务侵占,这就是典型的法律适用错误,当事人申请再审之后,直接改判了罪名,量刑也做了相应调整。

第十七个问题:律师在代理案件的时候,法律适用错误要承担责任吗?

要看情况。如果是因为律师的明显疏忽,比如把已经废止的法律条文拿出来当依据,导致当事人败诉的,那当事人可以要求律师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如果是法律适用本身存在争议,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理解,那律师哪怕选的法律依据没被法院采纳,也不用担责。对吧?总不能要求律师的法律理解和所有法官的想法完全一致,那不现实。

第十八个问题:仲裁的时候,法律适用的规则和法院一样吗?

基本一样,但有个区别:仲裁的时候,如果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了适用的法律,那仲裁庭可以优先适用约定的法律,哪怕这个法律不是我国的法律,只要不违反我国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就行。比如涉外的仲裁案件,双方约定适用新加坡的法律,那仲裁庭就可以用新加坡的法律来判,这个和法院审理涉外案件的规则是一致的。

第十九个问题:什么样的法律适用争议,会被提到最高人民法院来判?

一般是两种情况:第一,各地法院对同一个法律问题的裁判标准不统一,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最高院就会通过再审或者提审的方式,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第二,法律本身的规定比较模糊,需要最高院作出司法解释来明确适用的规则。比如之前的“居住权”的适用问题,各地一开始判的五花八门,最高院就专门出了司法解释,把居住权的适用条件说清楚了,现在各地的裁判标准就统一了。

第二十个问题:普通人遇到法律适用的问题,最忌讳的做法是什么?

忌讳拿着网上搜的碎片化的法律条文,自己套案子,觉得自己的理解就是对的。真的,我见过太多当事人,自己在百度上搜了两句话,就说法官判的不对,法律适用错了,结果一核对,他搜的那个条文已经是十年前被废止的了,纯纯的耽误自己的时间。

法律适用从来不是对着条文找对应事实那么简单,背后有一堆的时间效力、效力层级、冲突规则的细节,没经过系统训练的人,很容易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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