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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域互联网服务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真的能靠平台格式条款说了算吗?

很多人碰到互联网平台的纠纷,第一反应是“我签了用户协议的,人家说适用哪的法律就用哪的,我没的选”。 真不是。

常见民商事场景下的法律适用误区

问:跨域互联网服务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真的能靠平台格式条款说了算吗?

答:很多人以为平台在用户协议里写了“由平台住所地法院管辖、适用平台所在地法律”就万事大吉。

错。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要是这个格式条款不合理地排除了用户的主要诉讼权利,或者没有以显著方式提示,那直接无效。之前有个短视频平台的案子,用户在外地,协议里写要去平台注册的杭州互联网法院,但是平台根本没在用户注册的时候把管辖条款用加粗弹窗提示,最后法院直接认定这个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适用用户住所地的法律规定来判。

互联网平台用户协议格式条款提示义务裁判文书截图
互联网平台用户协议格式条款提示义务裁判文书截图

问:同一个行为同时违反多个地方的同类规定,法律适用选哪个?

答:别想着钻空子找最轻的条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明确,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前碰到的一个当事人,在朋友圈卖不合规的减肥产品,既违反了电商法,又违反了地方的食品安全条例,最后市场监管局直接按罚款更高的食品安全条例适用,没毛病。规则早就把这个漏洞堵死了。

问:涉外合同里当事人没约定适用哪国法律,怎么确定?

答: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别把这个原则想得太玄,不是法官随便拍脑袋。比如和一个泰国供应商签了橡胶原料采购合同,没写适用哪国法律,那就看哪个地方和合同履行最相关——如果交货港在宁波,付款是在国内银行开的信用证,那直接适用中国法律,根本轮不到泰国法。之前有个做跨境物流的客户,本来以为要适用新加坡的法律,结果法官翻完所有证据,发现所有核心履行环节都在国内,直接用中国民法典判,他当时还挺惊喜的。

问:侵权纠纷里,被侵权人能不能选对自己最有利的法律适用规则?

答: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写得明明白白,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但是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比如两个上海人在泰国旅游的时候撞了车,回国之后起诉,直接适用上海的相关规定,不用去翻泰国的交通法规,省事儿。

问:之前的旧案子,是在新法实施前发生的,能不能适用新的法律?

答:原则上法不溯及既往。

但是有例外!比如新法对当事人更有利的,或者是为了纠正之前的明显不公的,就可以溯及适用。比如2020年民间借贷利率规定调整为LPR四倍,之前的案子如果还没审结,本来按照旧规定24%的利率,现在就可以适用新的四倍LPR的规定,当事人能少还十几万的利息——这好事儿真的能碰上。

问: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能不能作为劳动争议的法律适用依据?

答:能,但是有前提。第一,这个制度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第二,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第三,已经明确告知给员工了。三个条件缺一个,直接不算数。见过太多公司拿一个藏在员工手册第178页的“迟到三次算自动离职”的规定来开人,连员工自己都没见过这个条款,最后仲裁直接判公司违法解除,赔了2N。

问:知识产权侵权案子里,原告所在地能不能作为法律适用的连接点?

答:现在越来越多的法院认了。之前大家都觉得知识产权侵权要去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但是现在网络环境下,原告点开侵权链接的地方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完全可以适用原告住所地的相关规定来确定赔偿额。别再觉得原告必须大老远跑去被告老家起诉了,太折腾。

问:同一部法律里,一般条款和特别条款冲突的时候,优先适用哪个?

答:当然是优先适用特别条款啊。比如合同编里的一般违约责任和建设工程合同章里的专门规定,要是建设工程的纠纷,直接用专门的章的规定,别去翻前面的通用条款。这个是基本规则,但是见过不少年轻律师开庭的时候拿一般条款去怼特别条款,被法官当庭提醒的时候脸都红了——太尴尬。

问: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纠纷,法律适用是用刑法还是民法典?

答:民事赔偿部分适用民法典,但是有特殊限制。比如刑事附带民事里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个是专门的规则,哪怕民法典里写了可以要精神损害赔偿,在刑事附带民事里就是不适用。别拿着民法典的条款去跟法官要精神损失费,大概率被驳回。

问:农村宅基地的买卖合同纠纷,法律适用和普通商品房有啥不一样?

答:差远了。普通商品房只要有证就能随便卖,但是宅基地的房子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要是卖给外村人,哪怕合同写得再漂亮,也是无效的,直接适用土地管理法的专门规定。之前有个城里人去农村买院子,花了200万装修,过了十年原房主来要房子,最后法院判合同无效,城里人只拿了装修的补偿,房价涨的部分根本不支持——吃了大亏。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裁判文书片段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裁判文书片段

问:格式合同里写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能不能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

答:不能。这个条款本身就是无效的,属于典型的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真出了纠纷,解释权归法院,不是归公司。别被这种霸王条款吓住,它连进裁判文书的资格都没有。

问:两个不同的法院对同一个案子的法律适用有不同的指导意见,当事人能不能选?

答:不能直接选。但是如果是跨省的案子,当事人可以举证证明哪个地方的类案裁判规则更明确,供法官参考。比如之前有个直播带货的虚假宣传纠纷,两个相邻省份的裁判标准差了三倍,把类案裁判规则整理好提交给法院,最后法官采纳了对我们更有利的那个规则,算下来帮当事人少赔了20万。

问: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里确定的法律适用规则,能不能用到之后的同类案子里?

答:可以参考,但是不是必须遵守。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法院审理同类案子的时候必须参照。比如最高院之前发的关于直播打赏的指导性案例,现在全国法院碰到同类的案子,基本都是按那个规则来判,不会瞎改。

问:法律和地方政府的规章冲突的时候,优先适用哪个?

答:法律啊。地方规章不能和上位法冲突,要是冲突了,直接适用法律的规定。比如有的地方规章写了“网约车司机必须是本地户口”,但是这个规定和国务院的网约车管理办法冲突,直接无效,法院不会适用这个规章来判。

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的合同,法律适用的时候怎么认定效力?

答:直接适用民法典的专门规定,合同无效。哪怕这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个赚了几百万的小网红,只要他不满8岁,签的商务合同就是无效的,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

问:网络名誉侵权的案子,转发量到多少才算“情节严重”?法律适用有统一标准吗?

答:有。之前的司法解释写的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就算情节严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现在很多法院在民事案子里,不会硬卡这个数字,要是内容造成的负面影响特别大,哪怕转发量没到五百,也可以适用名誉权的规定判对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特殊情形下的法律适用裁判规则

很多人对法律适用的印象停留在“找法条”。

错。

找法条只是最基础的第一步。真正的法律适用,是要在错综复杂的规则里,找到最匹配案件事实、最能平衡各方利益的那个依据。之前碰到过一个案子,当事人是做跨境电商的,和境外的平台签的协议里写了适用英国法,但是当事人根本没看过英国法是什么内容,开庭的时候慌得不行。最后翻完整个协议的条款,发现平台在提示这个法律适用条款的时候,只是把字体调成了浅灰色,根本没有达到“显著提示”的标准,最后法院直接认定这个法律适用条款不生效,适用中国法律审理——当事人当时长出了一口气,要是真按英国法算,光律师费就要几十万。

别觉得写在合同里的条款就板上钉钉。法律适用从来不是看谁写的字多、谁的条款长,而是看这个条款是不是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有没有公平合理地分配双方的权利义务。

比如之前碰到的一个加盟纠纷,加盟合同里写了“加盟商一旦签约,无论什么情况都不能退费”,这种条款直接排除了加盟商的法定解除权,哪怕合同里写得再狠,法律适用的时候也不会认。

普通人遇到法律适用争议的实操步骤

别上来就问“这个案子我能赢吗”。

先搞清楚三个问题。

第一,你这个案子的核心事实是什么?别把一堆无关的细节堆上来,什么对方骂了你一句,什么之前的旧怨,都没用。法律适用只看和争议直接相关的事实。

第二,现在生效的规则里,哪几条是直接对应你这个事实的?别拿着十年前的旧法条来跟现在的法官讲道理,规则变了,适用的结果完全不一样。

第三,有没有同类的生效裁判?找几个和你情况几乎一模一样的案子,看看法院是怎么适用规则判的,心里大概就有个数。

真的。

别偷懒。

别想当然。

很多人觉得法律适用是法官的事儿,跟自己没关系。

大错特错。

你在签合同的时候选的争议解决条款,你在维权的时候选的请求权基础,本质上都是在参与法律适用的选择。你选对了,可能少走半年的弯路;选错了,可能连案子都立不上。

我真的见过太多当事人,拿着网上不知道哪年的老帖子当法律依据,开庭的时候念得头头是道,法官听了半天,说“你说的这个规则2018年就废了”——那场面,别提多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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