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高频踩坑的合同类问题
问:微信上答应的合同,算不算数?答:算。只要双方身份能确认,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哪怕没签纸质的,电子形式的要约承诺完成就成立合同。我之前帮当事人处理过一个案子,俩人为了拼单买办公家具,微信上聊了半小时定了价格和交货时间,后来其中一方反悔说没签书面合同不算,最后法院直接按聊天记录判的违约。真的别再拿”没签字就不算数”当挡箭牌了。
问:小区业主群里发的团购链接,付了钱商家跑路了,找谁赔?
答:如果是群主以自己名义组织的团购,群主要承担卖方的责任;如果只是单纯转发第三方链接,没赚差价没揽责,那一般找实际商家。别觉得群里的事没人管,真出事了责任划得门儿清。
问:给别人做担保,没写清楚是啥担保类型,要承担啥责任?
答:没约定清楚的,按一般保证算。啥意思?就是债主得先找欠钱的人要,要实在要不回来,才能找担保人。搁以前担保法时代,没约定是按连带算的,债主可以直接上门找担保人要钱,民法典改了这点,真的帮了好多稀里糊涂签字的普通人。
问:买东西遇到”概不退款”的店堂告示,有效吗?
答:无效。只要是商家单方面写的,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写在最显眼的位置也不算数。上次有个姑娘报了个舞蹈班,合同里写”开课后概不退款”,上了两节课教练跑路,拿着合同来找我,我说你别慌,这种条款从写上去的那天起就没法律效力。
问:帮朋友无偿保管他的贵重物品,丢了要赔吗?
答:只要你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不用赔。比如朋友把他的限量版手办放你家,你正常摆着没碰,结果家里遭了贼被偷了,你没责任。但要是你随手扔在阳台被雨淋坏了,那就是重大过失,得赔。

房子相关的那些容易掰扯不清的纠纷
问:民法典里的”居住权”到底能不能用来抵债?答:不能。居住权是带有强烈人身属性的用益物权,不能单独转让、继承,也不能用来抵债。之前碰到过一个当事人,他之前欠了别人钱,法院执行的时候想把他名下的房子里设的居住权拍掉给债权人抵账,直接被驳回了。说白了,居住权是给特定人住的权利,不是能变现的资产,这点真的好多人搞混。
问:婚前父母给买的房,婚后加了对方名字,离婚的时候对方能分走一半吗?
答:不一定。不是说加了名字就对半分,法院会结合双方结婚时长、有没有过错、对房子的贡献度来判。我见过结婚3个月就闹离婚的,加了名字最后只给对方分了5%的份额,别信网上说的”加名就半套房到手”的鬼话。
问:小区里的电梯广告赚的钱,到底归谁?
答:归全体业主。物业只是代收,不能揣自己兜里。好多小区的物业把这笔钱当自己的小金库,真较真起来,业主完全可以要求公示账目,把该拿的钱要回来。
问:租的房子还没到期,房东把房子卖了,我必须马上搬吗?
答:不用。买卖不破租赁,新的房东得接着履行原来的租房合同,直到租期结束。别听房东说”这房子现在是别人的了,你赶紧走”,那是吓唬人。
问:楼上装修把我家天花板泡了,我能直接要求他把我家重新装修一遍吗?
答:可以要求赔偿实际损失。但要是你家本来已经是住了十年的老破小,要求按全新标准装,法院不会支持。得按实际折旧后的损失算,别狮子大开口。
问:房子被别人长期占用,我要回来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如果是房子的产权纠纷,不适用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哪怕对方占了十年二十年,你作为产权人随时可以起诉要回来,别被”过了时效就不能告”的说法吓住。
问:签了房屋认购书交了定金,不想买了,定金能退吗?
答:如果是因为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或者宣传的内容和实际差太远,能退。要是纯粹自己不想买了,那定金一般拿不回来。别听中介说”定金都能退”,真等你签了字,反悔的成本高得很。

人格权和邻里之间的奇葩纠纷

答:能。哪怕他没点名道姓,只要能让熟悉你的人看出来说的是你,就算侵犯名誉权。之前有个当事人被前同事在朋友圈阴阳,说”某些人偷东西还装正派”,下面好多人评论问是不是说他,最后法院判对方公开道歉赔了五千块。
问:给别人发的私信,对方截图发出去,算不算侵犯我的隐私?
答:要看内容。如果是涉及你个人的私密信息、不想让别人知道的内容,对方擅自公开,就算侵权。但要是你们俩聊的是公开的工作内容,那不算。
问:邻居家的树长到我家院子里,果子熟了掉我家,我能摘了吃吗?
答:能。掉在你家地界范围内的果子,所有权归你。但要是树枝伸过来挡了你家的采光,你可以要求邻居把超出的部分剪掉,不能自己直接砍。
问:被人拍了发短视频,没打码,算不算侵权?
答:算。未经别人同意,不能随意制作、使用、公开别人的肖像,哪怕你没拿这个视频赚钱,只要没打码把人拍进去发网上,对方就可以要求你删视频、赔礼道歉。别觉得”我就是随手拍个街景,又没针对谁”,真拍到人脸上了,人家找你你就得担责。
问:超市保安怀疑你偷东西,强行搜你身,违法吗?
答:违法。除了执法机关,任何人都没有搜身的权利。遇到这种情况直接报警,超市不仅不能搜,还得为这种侵权行为赔礼道歉甚至赔钱。
问:给别人起带有侮辱性的外号,到处喊,算侵权吗?
答:算。如果这个外号足以让别人对你的社会评价降低,就属于侵犯名誉权。尤其是在学校、公司这种公开场合,真别觉得起外号是”开玩笑”,闹到法院的事多了去了。
问:自愿参加的篮球比赛,被别人撞骨折了,能要求对方赔吗?
答:只要对方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违规,就不用赔。这就是民法典里的”自甘风险”规则。之前有个小伙子打业余联赛被撞得半月板撕裂,最后起诉对方,法院驳回了他的诉求。说白了,你自愿参加这种有对抗性的活动,就得接受可能受伤的风险,别一受伤就想着找别人要赔偿。
问:在餐馆吃饭,服务员端汤的时候不小心洒了烫到你,谁赔?
答:餐馆赔。服务员是在执行工作任务的时候造成的侵权,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你不用去找服务员个人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