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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侵权法律适用:侵权行为地还是结果发生地?

法律适用。就这四个字,你要是觉得简单,那肯定是没吃过亏。真的。我经手过一个案子,当事人中国公司,跟美国买家签合同,约定交货地荷兰,货款用欧元,合同签在德国展会上,连个法律适用条款都没写——结果出事,你说该用哪国法?处理起来简直要命。这就是法律适用的日常:一团乱麻,理论上一套,实践上另一套。

所以这篇文章,不讲废话,直接甩问题。我挑了几个实务中最让人头疼的,从侵权到合同,从刑事到程序,想到哪说到哪。对了,有些问题我也没标准答案,就聊聊思路。你要是较真,可能要找更权威的意见。

问题:跨国侵权,我到底该引用哪国法?

最常见的场景——人在A国被B国人伤害,结果发生在C国。比如你在泰国被一个澳大利亚人打伤,回国治疗后留下后遗症。听谁的?传统规则是侵权行为地法,但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这就可能打架了。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给了个梯子:先看当事人有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有就用那个法;没有,用侵权行为地法;要是侵权行为地不止一个…呵呵,法院可以选对受害人最有利的。说实话,这个“对受害人最有利”给了法官极大裁量权,有时就是同案不同判的根源。我见过的,同样在边境旅游受伤,有的法院用中国法,有的用越南法,赔偿额差三倍。离谱吗?但没办法,规则就是这么写的。

跨国侵权法律适用冲突解决流程图
跨国侵权法律适用冲突解决流程图

合同:选法自由,但别太天真

合同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是皇冠上的明珠。但明珠也有蒙尘的时候。

没选法律,合同准据法怎么定?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先看特征履行。大概意思就是,谁的履行最能体现合同特征,就用他经常居所地法。比如买卖合同,卖方交货算特征履行,那就用卖方地法。但如果是不动产买卖,不动产所在地法来插一杠子。复杂吧?对。而且遇到混合合同,特征履行就抓瞎了。

最密切联系地到底怎么判断?
这是万金油。法院会综合一堆因素: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当事人营业地……你问哪个权重高?没准谱。我见过一个案,纯粹因为谈判语言是英文,就认定与美国联系最密切,当时我就无语了。总之,这个原则就像一大锅粥,搅和匀了才算。

强制规定能绕过吗?
想得美。只要涉及中国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直接适用的法,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直接排除外国法。外汇管制、劳动保护、环境标准……这类,别想溜。说个真事儿:外资企业在中国雇人,想用开曼群岛法来规避劳动法?没门。

电子合同成立地,虚拟世界怎么落地?
现在电子签名确认,收件人主营业地算合同成立地。没有主营业地?经常居所地。再没有?那…就电子合同,有时候连服务器在哪都搞不清。实务中最傻眼的是,对方用的服务商在境外,你连人家主营业地都核实不了。只能祈祷别出事。

格式条款的法律适用,有特殊规则吗?
消费者合同,格式条款如果未尽合理提示,可能直接无效。但适用哪国法判断“合理”?还是回到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这个其实挺保护消费者的。不过,卖家要是在条款里偷偷选了法,有时候真能蒙混过关。所以,签合同时别光点“同意”。

最密切联系原则判断因素分析图
最密切联系原则判断因素分析图

刑事与行政:公法的适用逻辑

刑事与行政:公法的适用逻辑
刑事与行政:公法的适用逻辑

公法这块,逻辑和私法很不一样。属地原则是王道。

外国人在中国犯罪,能用其本国法吗?
想啥呢。我国刑法第六条写得明明白白: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本法。什么特别规定?外交豁免那类。普通外国人,没戏。而且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就算在我国领域内。这个扩展解释,是为了防止钻空子。有些案子,人在境外发个诈骗邮件,国内有人上当,照样抓。

从旧兼从轻,怎么算“轻”?
刑法第十二条的核心。新旧法比较,要看法定刑。不是看宣告刑。比如旧法规定“五年以下”,新法“三年以下”,就新法轻。但有时候,主刑轻了,附加刑重了,怎么比?我曾经纠结过:一个罪名,新法增加了罚金刑,但降低了自由刑,算轻还是重?通说认为,整体轻重考虑,但实操中,法院往往只看主刑,这个,说不清。

跨境犯罪,多个国家都要管,谁优先?
这叫刑事管辖冲突。一般原则:属地优先,属人、保护、普遍管辖靠后。可要是两个属地国家都宣称有管辖权呢?比如一个人在A国策划,在B国实施,C国受害。实务中,谁抓着人谁先审。然后通过引渡、司法协助扯皮。最近有个电信诈骗案,东南亚某国抓了人,我国要求引渡,他们就是不放,说他们也属地……。

行政许可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如何救济?
申请许可被拒,如果是因为行政机关用错了法律依据,直接复议或诉讼,要求撤销决定。《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决定要说明理由。他们要是引用条文都错了,铁定败诉。不过,有些许可条件模棱两可,法律适用空间大,想让法院支持就很难。我见过一个环保许可,行政机关用了个废止的标准,被法院纠正,那算运气好。多数时候,就是和稀泥。

行政复议中,法律适用审查到什么程度?
行政复议,不仅可以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能审适当性。所以,适用法律错误当然能改。但复议机关往往护短。自己查自己?你懂的。除非有明显错误,不然维持的多。

程序规则:细节里的魔鬼

程序法适用,容易被忽略,但坑最深。

诉讼时效,适用法院地法还是实体法?
这个问题不同国家答案不同。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意思就是,实体准据法说时效几年就几年。比如合同争议适用美国法,时效可能4年,但中国民法一般3年。这就会导致,同一个案子,适用不同准据法,结果不同。提醒:别卡着中国的3年起诉,万一准据法是外国法呢。

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谁说了算?
《纽约公约》说了,仲裁协议有效性,首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没选的,适用裁决地法律。实践中,经常碰到“仲裁地约定不明”的情况。比如写“在北京仲裁”,北京有多个仲裁机构,协议就可能无效。最高法曾经裁定过这类,审慎得很。所以,写仲裁协议,一定要明确到具体机构,比如“贸仲”,别偷懒。

证据规则,域外取证冲突怎么破?
一涉及域外取证,就要经过《海牙取证公约》途径,耗时费力。有时候,当事人自己取来的境外证据,法院直接不认,因为没有经过公证认证。我手里的一个案子,关键邮件在境外服务器,费了老鼻子劲才认证完,黄花菜都凉了。所以,涉外交易,证据保全要早做。

法律适用错误,二审能改判吗?
当然能。法律适用错误,是上诉的法定事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不过,要区分:是适用了错误的法律,还是对法律理解错误?后者属于自由裁量,很难改。你要是觉得法官理解偏差,得讲出道理来,拿指导案例压他,不然没戏。

指导性案例算法律吗?
不算,但有用。最高法说了,应当参照。所以,你把它当半个法源没毛病。我曾用一个指导案例硬生生扭转了一个二审判决,那感觉,就像拿到了尚方宝剑。不过,有些法官不吃这套,认为判例不是法。所以,多准备几个,有备无患。

法律解释中的“目的解释”有多大魔力?
目的解释,就是揣摩立法意图。这个东西,弹性极大。遇到法律漏洞,法官用它来填补,几乎成万能膏药了。但是,目的解释太主观,有时连立法者自己都说不清目的。举个例子:《反不正当竞争法》里“商业道德”的解释,不同法官能说出花来。目的解释一上,结果就看出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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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跨国侵权法律适用:侵权行为地还是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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