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那两条人命摆在天平上,法律选哪头?
《刑法》第二十一条写得明白,紧急避险就是为了让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法益的行为。但这里有个前提: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小于,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那么问题来了,生命之间怎么比大小?能说一个人的命小于三个人的命吗? 说实话,这个问题在法学界吵得不可开交。一派认为,生命无价,不能量化,所以不能以牺牲他人生命来保全自己或多数人的性命——那是故意杀人,顶多算是避险过当。另一派呢,觉得在极端情形下,比如那个著名的“电车难题”,牺牲一个救五个,应当构成紧急避险。但我国司法实践,目前的主流立场还是生命权平等,不允许拉低他人生命来垫背。唉,听着残酷,但这就是法律的底线。 不过,总有例外。比如孕妇难产,医生面临保大人还是保小孩的抉择——那不算紧急避险,那是医疗伦理的事。如果山洪来了,你为了逃命推开了前面的人,导致他摔倒被冲走,你觉得法官会怎么判?大概率不是紧急避险,而是过失致人死亡,甚至故意伤害。
二、别急,先搞懂紧急避险的几个硬杠杠
法律这东西,抠字眼。真遇到事,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紧急避险有五个要件,少了哪个都不成。 一是必须存在现实危险。这危险得正在发生,不是假想的。有人夜里听见窸窣声,以为有贼,结果一榔头下去,把来送夜宵的老爹打伤了——这不算,这叫假想避险,得按过失或意外事件处理。对吧,让人哭笑不得。 二是不得已。但凡有别的方法,就不能选择损害他人。比如,你被狗追,明明可以跳进旁边池塘,你却非要蹿进路边小店砸碎玻璃,那不行。 三是主观上为了避险。不能是报复社会啊。这点看似废话,实则关键。 四是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这就是前面说的损害比较。你为了避免自己擦破皮,让人家骨折,那就不行。过线了,就是避险过当。 五是针对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针对的是无辜者,这和正当防卫不同。防卫是对不法侵害人本身。 哦,说到正当防卫,多少人分不清。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紧急避险是“正对正”。前者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后者针对的是危险,危险可能来自人、动物、自然力。
三、过线了怎么办?避险过当和误判的坑

四、钱的事、命的事,还有那些经典的案子
说到损失,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由引起险情的人赔偿。比如,有人朝你扔砖头,你躲开砸了旁边的车,扔砖头的全赔。如果险情是自然原因,受益人适当补偿。也就是说,你为了躲洪水毁了人家的庄稼,你可能得补偿人家。所以别以为紧急避险是万能的挡箭牌——事后钱你得掏。 至于那些著名的案子,四川的“蒋某紧急避险案”:暴雨夜,蒋某为躲滑坡砸坏了别人家的院墙,法院判紧急避险成立,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民事适当补偿。还有“公交车司机突发病,乘客急打方向盘致车撞树”的案子,最后认定乘客紧急避险,不追责。这些真实的案子,读起来都让人手心冒汗。 有个经典问题:船沉了,一块木板只够一人,你把人推开自己趴上去,算紧急避险吗?——不算。这不是今天法律的观点。为什么?因为生命对生命,没有比较的余地。除非那个被你推开的人本来就已经无生还可能,但事实难以认定。所以,规则很清楚:不许拿别人的命换自己的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