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遇到一个案子,气得我差点把卷宗摔了。案情简单得不能再简单——买卖合同,货发了,钱没付。证据确凿,我信心满满。结果?败诉。同一家法院,三个月前几乎一模一样的案子,我同事打赢了。同一个合议庭啊!这他妈找谁说理去?当事人看我那眼神……唉。这就是法律适用,对吧?说的好听叫“依法裁判”,可有时候我真想问:到底适用的是什么法?

法律适用,到底是个什么东西?
法律适用其实就是法官把抽象的法律条文扣在具体的案件事实上。三个字:找法、解释、套进去。说来轻巧,做起来步步惊心。比如上个月一个建设工程纠纷,合同里写“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发包人是谁?业主?总包?还是分包合同里的那个发包人?立法者当初根本没想过这个词能引发三个月管辖权异议大战。这么一想,法律解释真不是抠字眼,简直是抠性命。
你可能会问——法律解释方法那么多,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法官到底听谁的?说实话,很多时候取决于他想达到什么结果。别急着骂法官,换你做做看,一边是合同法条文,一边是诚信原则,还有商业习惯在那敲边鼓,哪条路都通,就看你敢不敢走。
再比如漏洞填补。立法漏洞多得像筛子,法官不能拒绝裁判,怎么办?参考学说,咬咬牙创个案规则。这就接近造法了,可是咱们不承认法官造法,对吧?尴尬。

为什么一样的案情,判出不一样的结果?

回到开头那个案子。我把两份判决书贴满整面墙,红笔划重点,终于看出门道——举证责任分配不一样。都是付款事实真伪不明,我们这案子法官认为买方证明付款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据不足,但对方只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没提供发票啊!我同事那案子,法官却认为卖方起诉时应当对未付款承担举证责任,卖方证明不能,败诉。一根藤上俩瓜,口感完全不同。你能说哪个法官错了吗?所以自由裁量权这个词,有时是正义的救生圈,有时是蒙眼的飞刀。
还有指导性案例——最高法费老劲选的,说“应当参照”。应当的意思是什么?违背了会怎样?判决书里不引用也没后果,上诉时你说一审没参照指导案例,二审法官瞟你一眼:那是参照,不是依照。不过话说回来,有些高院发布的参考案例,影响力比指导性案例还大,因为更贴近本地实际,你悄悄用,别声张。
利益衡量更是个玄学。一个环保公益诉讼,企业排污超标但全村人指着它就业,关还是不关?法官在那里头来回掂量,最后判定期整改、罚款,但不关停。环保组织跳脚,老百姓叹气。法律适用走到这一步,早不止是逻辑三段论了,是活生生的人在做价值判断。
罪刑法定原则总该硬梆梆了吧?照样有花样。什么叫“凶器”?一根筷子可以,一把车钥匙呢?那要看插哪儿用的。刑法解释有时不得不扩张,一扩张就心惊肉跳,生怕越界。行政法里的比例原则更是,拆迁补偿,公共利益与个人财产,怎么才算相当?每案度量,几乎没尺子可用。
国际私法更逗,来一个涉外离婚,夫妻俩一个定居德国一个住在新加坡,结婚地在上海,财产在英国,该用哪国法?准据法选择这条路上全是坑。最密切联系地?有时候你越找越远。合同约定适用第三国法律,结果第三国跟争议没半毛钱关系,法院还是认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愿意扛就扛。
找条活路:程序里的救命稻草

碰到法律适用明显错误,别犹豫,上诉。二审改判率虽然低,但抓得住就成功一半。要紧的是把法律适用错误写透——不是事实认定错误,是适用了不该用的法条,或者解释明显不当。再审门槛更高,得有“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并影响裁判结果,靠这个翻盘往往要扒法官三层皮。但今年我有个案子通过再审改判了,就靠一条冷门的司法解释,爽!
新法旧法交替怎么办?法不溯及既往是原则,例外多了去了。司法解释九十二条常常让人晕:到底算新规则还是解释原来含义?有段时间我看到司法解释出台就紧张——不是补丁,是新的雷。
最后忍不住问一句:法律人工智能嚷嚷这么凶,文书自动生成、类案推送……它能解决同案不同判吗?说实话,数据库够大,算法够狠,也许能在表面类案上拉平,但深层价值判断,它没有灵魂,也给不了。至少目前。
所以啊,法律适用这玩意,说到底就是人。是人就有摇摆、有好恶、有盲区。我们当律师的,除了啃法条,还得啃法官的心。这话听着玄,但真到了法庭上,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