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到底怎么说的?
经常有人问我:律师,紧急避险是不是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啊?我跟你讲,没那么简单。刑法第二十一条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但真要抠字眼,一堆坑。
问题来了:紧急避险的法律定义到底是什么? 简单说,就是当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你不得已采取的行为,损害了另一个合法权益,只要没超过必要限度,就不负刑事责任。可是,什么叫“不得已”?什么叫“必要限度”?法律没给你量化指标。这就是为什么实务里打得头破血流。

接着问:危险来源包括哪些? 有人以为是人的不法侵害才算,错。动物的袭击、自然灾害、甚至人的生理、病理原因带来的危险,都可以。比如你被野狗追咬,把路边的摩托推倒挡狗,算避险。但狗是谁的?如果是动物园跑出来的,那复杂了,后面再说。
还有一题:假想避险怎么处理? 比如你听见草丛里有声音,以为是老虎,结果一石头砸过去,把人家耕牛砸伤了。你以为有危险,实际上没有,这叫假想避险。刑法上按事实认识错误处理,有过失定过失,没过失就是意外事件。很多当事人就栽在这上面,觉得自己冤,法律不讲“你以为”。
再一个问题:对自己招来的危险,能紧急避险吗? 比方说你故意挑逗一条狗,狗要咬你,你情急把旁边人的东西砸了。这种自招危险,多数观点认为不能直接适用紧急避险,但具体要看你是不是故意的,有过失的,可能只承担民事责任。但有例外,如果你自招的危险程度很高,结果不得已损人,还是要定罪的。
二、和正当防卫缠斗这么多年,区别在哪?
说实话,很多人,包括一些刚入行的律师,都容易把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搅成一团。我见过最离谱的,明明是防卫过当,辩护人非主张紧急避险——法官脸都绿了。
最根本的区别是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你打回去;紧急避险是损害无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明白吗?防卫是“正对不正”,避险是“正对正”。所以紧急避险的条件更苛刻——必须不得已,而且限度更严。
又有人问:紧急避险能不能针对人的生命?能不能为救十个人牺牲一个人? 这是法学史上有名的“卡纳安德斯之板”困境。现在通说认为,生命权平等,不能以牺牲一个人的生命来保全多人。如果你拔掉一个人的呼吸机去救五个人,对不起,紧急避险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等着你。但如果是牺牲少数人的财产保全多数人的生命,可以。这界限,血淋淋的。

接着这个: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可以紧急避险吗? 比如精神病人拿刀砍你,你怎么办?你完全可以正当防卫,因为他的侵害是不法的,只不过不负责任。但如果是一个不懂事的小孩玩火,快烧到你家了,你冲过去把小孩推倒,可能造成伤害,这算避险还是防卫?有争议。但普遍认为,既然是不法侵害,就不适用紧急避险,适用防卫。不过对小孩,防卫限度要格外谦抑。
再提一个烦人的问题:警察执行公务和紧急避险是啥关系? 警察抓人时撞坏你车,能算紧急避险吗?不算。那是履行职务行为,有专门法规。但警察下班时遇到突发事件,为避险损坏财物,就可能适用。别把职务行为和私力救济搞混了。
三、实务里这些坑,你踩过几个?

好,进入最烧脑的部分。实务里的问题五花八门,我挑几个常见又棘手的。
第一问:为了送病人闯红灯,到底算不算紧急避险? 这就是开头那位朋友问的。我的回答是:理论上有可能,但你想在实务中免罚,太难。因为你很难证明当时“别无他法”。比如你可以打120,可以求助交警,非自己飙车闯红灯?而且,如果出了车祸,害了别人,避险过当妥妥的。见过一个案例:丈夫送临产妻子闯红灯撞死人,最后还是判了交通肇事罪,缓刑。法官说,不能因为一个生命而牺牲另一个无辜生命。心碎吧?法律就这么冷。
第二问: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后,谁赔钱? 刑法上你无罪,但民法上呢?《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说了,由引起险情的人赔。如果险情是自然原因引起的,避险人不赔或者给予适当补偿。但如果避险人就是受益人,比如你为了救自己的命损害了别人,适当补偿逃不掉。实务中,这“适当”俩字能让法官纠结半天。
接着:避险过当怎么认定? 刑法说,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什么叫不应有?比如你为了保护一万块,结果毁了人家十万块的东西,那肯定过当。但如果是生命对财产,只要保全了更大利益,通常不过当。但如果是同等利益,比如损人一辆车救自己一辆车,可能算过当,因为你还毁坏了秩序。这推理,酸爽吗?
又有一题:单位能搞紧急避险吗? 比如公司为了防病毒感染,未经允许征用隔壁仓库。法人能否成为紧急避险主体?有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可以,因为法律保护的是合法权益,单位也有需要保护的利益。不过,单位决策机构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事后也得评估是不是唯一选择。
再说一个:疫情封控期间,有人翻墙去给亲人送救命药,算紧急避险吗? 这很现实。从构成要件看,当时生命垂危,危险正在发生,实在是没有别的方法(电话求助无效,社区不管),翻墙行为损害了防疫秩序。如果没造成病毒传播等严重后果,我觉得可以争取适用紧急避险阻却违法。但执法者通常不认,因为太容易滥用。案子到了法院,也得看证据扎不扎实。
接下去:紧急避险的举证责任在谁? 刑事诉讼中,控方要证明犯罪成立。如果你的辩护点是紧急避险,你需要提出证据线索,让法院形成合理怀疑。最终举证责任还在控方,但你不能躺着等,要主动提供避险必要的初步证据。民事案件里,避险人通常要自己证明符合紧急避险。否则,你就赔吧。
还有:紧急避险与自助行为的区别? 自助行为是你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时对侵权人的财产采取扣留等措施,针对的是侵害人本人,而不是第三人。紧急避险针对第三人。所以不一样。比如吃霸王餐的,你扣他手机,是自助行为,不是避险。别用错了。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怎么用紧急避险?我经常在故意毁坏财物、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案子里试着引入。但法官都很谨慎,因为口子一开,谁都来“避险”。关键要把当时危险的紧迫性、别无选择用证据钉死。伤情鉴定、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缺一不可。
最后,有人问:国际法上的紧急避险是啥? 比如国家处于危险状态,可以采取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排除危险,如金融危机时的管制。这属于国家责任免责事由,但条件更苛刻,必须为保护基本利益,且不严重违反强行法。扯远了。
还想听吗?其实还有好几个问题,比如对动物避险后动物的归属问题、避险行为可否针对亲属的利益等等。不过篇幅有限,砍住了。
不过说真的,紧急避险这制度,是人性的无奈,也是法律的慈悲。可慈悲多被滥用,所以法庭上,你得比法官还懂这些坑坑洼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