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位法冲突,到底听谁的?
位阶高的说了算。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规章。看似简单,可一碰到授权立法、经济特区变通规定,立马晕菜。举个例子:《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最高12年封顶,可地方性规定更狠,直接放宽到20年!企业主跳脚,劳动者偷笑——这到底用哪个?说实话,没少打官司。后头还得看立法目的,头疼。
新法和旧法打架,谁让路?
新法优先。但,如果旧法没废,法院又拿不准新旧衔接点,案子能拖死你。比如民法典出台后,旧的担保法司法解释还有没有用?最高院出了个《时间效力规定》,但你真去看,会发现留了一堆口子,最终——还是看法官的。有利溯及例外?嘿,对谁有利,法官和当事人想得可不一样。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真的那么好用?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掐架,谁赢?
理论上,国务院或者全国人大裁决。但实际上,案子等不起啊!走裁决程序黄花菜都凉了。律师只能两头都准备,开庭时跟法官嘀咕,咱们能不能参照最高院的类似案例?——虽然大陆不是判例法,可这时候,指导案例能救命。法律没规定,法官能造法吗?
不能明着造,但可以“解释”或“漏洞填补”。民法典第10条说可以适用习惯,没有习惯就用法理。可法理是什么?还不是法官内心确信。我碰过一案子,信托法没说的,法官愣是用《民法典》总则的诚信原则判了,当事人差点吐血。
司法解释,算不算法律?

合同约定和法律强制性规定冲突,废了?
看强制性规定是效力性还是管理性。但这两者的界限,啊,一片模糊!九民纪要给了些指引,可具体到个案,同一个条款,A法院判无效,B法院说有效。比如对赌协议,从前无效,现在有条件有效。你说变化大不大?心脏受不了。国际条约和国内法,谁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