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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过程中‘同类案件不同判’的核心诱因真的是法条理解偏差吗?

好多人一碰到法律适用的问题,就觉得是法条太复杂、法官水平不够。真在实务里摸爬滚打几年就知道,大部分的争议根本不是什么高深的法理问题,就是最基础的对应关系没搞对。

接案时最先要掰扯清楚的法律适用前置问题

问:法律适用过程中“同类案件不同判”的核心诱因真的是法条理解偏差吗?
真不全是。好多时候的不同判,根本不是对法条的理解有偏差,是大家对事实的认定就不一样。比如同样是买了假化妆品要三倍赔偿,有的法院认定消费者是“为了生活消费”,有的法院认定是“职业打假”,最后用的法条都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但是事实认定不一样,结果自然就不一样。你以为是法律适用的问题,其实从第一步固定事实的时候就走偏了。

问:法律适用的第一步到底是找法条还是先固定要件事实?
别信那些教科书说的“先找法”。真上了法庭你就知道,没把事实里的权利义务要件抠到能对应法条的颗粒度,找多少法都是白搭。去年接的那个外卖骑手撞人的案子,当事人一开始只说“骑手是平台的人”,扯了三小时劳动关系,结果我们把他签的“合作协议”里的派单规则、考勤要求抠出来,才发现根本不用走劳动关系的路径,直接用侵权编里的用人单位责任就能套,少走了八个月的仲裁程序。

问:法官总说“本案不适用某某法条”,到底是怎么个不适用法?
三种情况。要么是法条本身的调整范围根本覆盖不了这个案子的事实,要么是有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规定,要么是法条已经被修改或者废止了。最烦的是第三种——上次碰到个法官拿2019年已经废了的《合同法》条文当裁判依据,我们当庭提出来的时候,他脸都绿了。

问:跨区域的案子,比如长三角的公司和珠三角的个人签的线上合同,到底用哪边的法律适用规则?
先看合同里有没有写准据法条款。没写的话,看最密切联系原则。别死抠法条里的连结点,现在线上交易的连结点早就不是以前的合同签订地、履行地那套死东西了,比如你卖虚拟课程的,卖家服务器在哪、用户付款跳转的支付主体在哪,都是要考量的因素。

问:法律适用里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真的是只要层级高就一定优先吗?
才不是。你得先看俩法是不是针对同一个事项的。比如地方政府出台的网约车管理细则,和交通运输部的部门规章针对的都是网约车准入的事,那上位法优先;但如果地方细则里规定的是本地网约车司机的社保补贴,这根本不是交通部规章管的事,那直接用地方规定就行,别瞎套。

问:碰到法条规定得模棱两可的情况,能不能直接拿指导性案例当法律适用的依据?
可以,但别上来就甩案例。你得先把案例里的裁判要点和本案的要件事实做逐一对应,差一个要件都不行。上次碰到个律师,拿个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往法庭上一扔,说“法官你看,最高院都这么判”,结果那个案例是商家卖假货的三倍赔偿,他拿过来套消费者买二手车的欺诈,俩案子的主体、欺诈的认定标准差了十万八千里,被法官当场问得下不来台。

法律适用要件事实与法条对应关系示意图
法律适用要件事实与法条对应关系示意图

实务里最容易踩坑的法律适用误区

问:总有人说“法律不溯及既往”,是不是所有案子都不能用新出台的法条判以前的事?
大错特错。有个例外叫“有利溯及”。比如以前的民间借贷利率规定是24%,后来改成LPR的四倍,要是按旧规定算的利息比新规定高,那对债务人有利的话,法官是可以用新规定的。别一看到案子是新法出台前发生的,就死抱着旧法条不放,吃亏的是当事人。

问:裁判文书里写的“根据某某法第多少条”,真的就是法官最后用的法律适用依据吗?
不一定。好多法官写文书的时候,根本不把真正影响裁判结果的法条写进去。比如那种靠公平原则判的案子,他可能只写个“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根本不把公平原则的条文列出来,你要是光看文书里列的法条,根本摸不到他裁判的真实逻辑。

问:同一个法条,高院和中院的理解不一样,到底按哪个来?
看管辖。你案子在基层院,首先看本地高院出的司法指引,再看中院之前的类案裁判口径。最高院的指导意见是兜底的,不是所有地方的案子都得硬套最高院的理解。比如上海高院关于外卖骑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和广东高院的就有细微差别,你拿上海的标准去广东打官司,根本没人认。

问:当事人总说“我觉得这个法条不公平”,能不能以此为由要求法官换个法条适用?
不能。法律适用不是开座谈会谈感受。你觉得不公平,只能看法条本身的适用前提有没有不满足的地方,不能因为主观上觉得不合理就要求排除适用。上次有个当事人,说民法典里的离婚冷静期太反人性,要求法官直接跳过冷静期判离婚,我们劝了半小时才劝住,真当庭说出来的话,法官连记录都不会记。

问:涉外的案子里,当事人选了外国法,法院真的会去查那个外国法的内容吗?
大部分情况不会。除非那个外国法的内容是公开的、容易获取的,不然法院最后还是会回到适用中国法的路径上。别觉得当事人写了选外国法的条款就万事大吉,真到了举证环节,你拿不出那个外国法的有效文本,等于白写。

问:刑法里的法律适用和民法的有啥不一样?是不是更严?
那是自然。刑法适用是严格的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能类推。民法就灵活多了,有法律漏洞的时候可以用习惯、用公序良俗补。上次有个咨询的人,说他朋友偷了别人放在快递柜里的外卖,觉得价值低不算事,结果我们按盗窃罪的司法解释算,那快递柜的位置是封闭空间,偷三次就算犯罪,根本没什么灵活空间。

问:碰到新旧法交替的案子,怎么确定适用的法条版本?
看三个点:行为发生的时间、争议发生的时间、裁判作出的时间。比如民法典是2021年1月1日生效的,要是行为是2020年发生的,但是争议是2021年才起诉到法院的,那就要看新旧法关于这个事项的规定哪个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不是一刀切就用旧法或者新法。

问:法官在法庭上主动问某个法条的内容,是不是说明他已经想好要适用这个法条了?
不一定。有时候他是真的记不清条文内容,有时候是在试探双方律师对这个法条的熟悉程度。上次碰到个法官,当庭问我们“民法典第584条的内容是啥”,我们把条文背出来之后,他根本没在判决里用这个条文,合着就是考我们呢?

问:法律适用的时候,能不能拿宪法条文直接当裁判依据?
基本不行。宪法是纲领性的,不能直接用来判个案。你要是在法庭上拿宪法条文说事,说某条普通法律违反宪法要求适用宪法,法官根本不会理你。真要主张权利,还是得找对应部门法的具体条文。

问:行政案子里的法律适用,和民事案子比有啥特殊的?
多了个“职权法定”的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没有授权的话,就算普通民事规则里觉得合理,行政机关也不能干。比如城管说要没收你摆在店门口的花,你先看有没有对应的法律给城管这个没收的权限,没有的话,这个行政行为直接就是违法的,根本不用扯别的。

新旧法交替时法律适用节点判断流程图
新旧法交替时法律适用节点判断流程图

那些没人会主动告诉你的法律适用潜规则

问:为什么有时候同一个事实,原告找的法条和被告找的法条完全不一样,最后法官两边都不采用?
因为两边找的法条都没对准核心要件。比如一个借钱的案子,原告拿民间借贷的法条说被告要还钱,被告拿买卖合同的法条说这钱是货款不是借款,法官最后看下来,发现这钱根本是之前合伙做生意的分红,俩边找的法条都不对,最后直接用合伙合同的条文判了。

问:律师在法律适用上花的精力,真的越多越好吗?
不是。你把每个边角的法条都找出来,反而会把法官的思路搞乱。真正有用的法律适用,是把最核心的1-2个法条的要件抠到极致,剩下的边角条文,能不用就不用。上次碰到个年轻律师,开庭的时候列了27个法条,法官听了十分钟就打断了,说“你就告诉我,你最核心的主张用哪个法条”,他愣了半天说不出来。

问:当事人总觉得“谁的法条多谁就赢”,这个想法错在哪?
错在把法律适用当成了比数量的比赛。法律适用的核心是“对应”,不是“堆料”。你找了10个法条,但是每个法条的要件都和案子对不上,不如找1个完全匹配的。我之前办的一个劳动争议案子,对方律师列了12个劳动法规,我只列了一个最高院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条文,当庭把他的所有主张都驳回去了,最后赢的干干净净。

问:碰到法官对某个法条的理解明显和主流学术观点不一样的时候,硬刚有用吗?
没用。你得先顺着他的思路找对应的裁判依据。比如他觉得某个格式条款是有效的,你别拿学者写的论文跟他争,你就找本地中院之前判的、和他理解方向一致的案例,再把那个格式条款里的不公平的点抠出来,他自然会调整思路。硬刚的话,最后吃亏的是当事人。

问:法律适用会不会受舆情影响?
会,但不是你想的那种直接改法条适用。是法官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空间里,会考虑舆情的影响。比如一个故意伤害的案子,法条规定的量刑范围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要是舆情都觉得被告人太恶劣,法官可能就往高了判,要是舆情都觉得被告人是正当防卫过当,就往低了判。但他不会直接把故意伤害的法条换成故意杀人的,那是不可能的。

问:刚拿到一个案子,怎么快速判断法律适用的方向?
先把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写在纸最上面。比如核心诉求是“要对方赔10万”,那就沿着“什么情况下能要10万赔偿”的方向找法条,别被当事人说的那些鸡毛蒜皮的细节带偏。我每次接案子,都先把核心诉求写在白板最上面,找法条的时候但凡和这个诉求没关系的,直接划掉,效率高太多。

问:为什么好多人说“法律适用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因为大部分法条的构成要件都不是非黑即白的。比如“公序良俗”“合理期限”“重大过失”这些概念,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法官在这些概念上的理解,就直接决定了最后适用的结果。别觉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随便乱判,他也是在自己的认知范围内找最合理的解释,只是这个解释不可能让所有人都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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